交通事故纠纷中如何认定雇主和车主的赔偿责任?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7-08-08 15:59) 点击:627 |
基本案情:董某驾驶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牛公园门前时,将同方向在前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倒后碾轧,致张某受伤。该事故经交警认定,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张某无责任。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,出院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,导致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87119.47元。由于赔偿事宜无法协商,张某遂诉至法院。 法院审理认为: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。本案陈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,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未安全驾驶致张某左下肢毁损伤,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故陈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对张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,故该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。 律师解析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”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对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”作明确界定,这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,导致不同法院,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所作出的判决标准均难能统一。 就本案而言,笔者认为陈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实际经营者和受益者,其雇佣董某为其提供驾驶劳务,董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张某受伤致残,雇主陈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但董某未尽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,致张某左下肢毁损伤,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显然其存在重大过失,故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找董某追偿与其过失相适应的款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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